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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8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等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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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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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1: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60002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3]18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8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等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等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18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等3份国家鼓励类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乌地税发[2003]65号、67号、7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新疆华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乌鲁木齐市华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新地税发[2002]103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3家企业2010年底前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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