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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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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86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292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7〕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92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云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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