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藏医保 [2020] 18号
地(市)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各项工作,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减征政策。对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的临时性政策。 二、严格执行时间。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为5个月(不适用于一次性补缴等非按月核定征缴业务)。 三、加强经办服务。全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医疗保障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强化基金管理。全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对因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地(市)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统筹解决。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抓好贯彻落实。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工作中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并牵头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要根据减征政策,及时合理调整本年度的基金预算。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减半征收工作,做好系统间接口和退费业务联调及数据传递等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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