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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一[2001]29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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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4/t28631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所一[2001]29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一[2001]29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29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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