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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12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红山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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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1: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11000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8]12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12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红山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红山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8]1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接乌鲁木齐市红山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所得税纳税地点的报告》,要求其在全疆地各州的分支机构(寻呼网站)统一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调查了解,乌鲁木齐红山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拟在全疆各地州建立的寻呼网站,其主要发射设备在乌鲁木齐安装,运行,各地寻呼通过虚拟网传输至乌市总部完成同播。各分支机构不建立账簿,不独立计算盈亏,财务结算向总公司报账。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二字[1994]043号《关于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允许乌鲁木齐红山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各地州的分支机构统一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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