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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挪威就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立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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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6-15 00: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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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挪威政府门户网站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述
6月6日,挪威财政部提交了一份关于挪威全球最低税规则的立法草案(以下简称“该立法草案”),就在挪威国内实施OECD支柱二下全球最低税征询公众意见。
该立法草案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但不包含任何低税利润规则(UTPR)的规定。该立法草案解释性指南指出,财政部将在以后重新审视UTPR的问题。
利益攸关方应在8月1日前提交反馈意见。挪威全球最低税规则将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预计大约有40个挪威集团可能属于IIR/QDMTT的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该立法草案包括对税法、税收征管法、税法条例以及税收征管法条例等方面内容的修订。实施GloBE规则的主要立法修订体现在《税法》新的第20章和相应的条例中。该立法草案严格遵循OECD立法模板,并反映了最新的指南,其包括注释、OECD安全港指南征管指南的各个方面。
挪威起草立法草案的方法与瑞典英国类似,其将OECD立法模板(以及其他OECD相关指南的各个方面)重新起草为国内法,而不是以静态或动态参考的方式进行转换(如瑞士新西兰的做法)。该立法草案的主要概述如下:
1、货币
该立法草案使用的货币是欧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在提交补足税报告表时需要转换为挪威克朗。这是因为纳税申报必须以挪威克朗进行评估和结算,而GloBE信息报告表中的计算结果可能是另一种货币。
该立法草案解释性说明指出,包容性框架中仍在进行制定货币转换指南的工作。因此,一旦有了进一步的细节,挪威财政部将重新审视这个问题。
2、国内集团
虽然OECD立法模板适用于跨国集团,但欧盟最低税指令明确规定全球最低税也适用于国内集团。由于挪威是欧洲经济区成员,而不是欧盟成员,因此不受欧盟指令的约束,但是,挪威打算采取类似的方法,将全球最低税适用于纯粹的国内集团(例如,如果UPE是挪威的居民,则IIR将同时适用于挪威国内集团实体和外国集团实体)。
3、QDMTT
该立法草案中新增的第20-13条包括了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这使得挪威可以对那些在挪威没有UPE的MNE集团中以挪威为基地的低税实体利润征收补足税。
QDMTT的计算相对简单明了。特别是,它适用于根据一般GloBE规则计算的补足税,然后对其进行少量调整。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是:
(1)根据该立法草案第20-20(5)条,MNE可以选择不使用UPE的会计准则,而使用公认财务报告准则或授权财务报告准则,前提是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已经被纠正,以防止任何重大扭曲竞争的情况。这意味着,例如,总部设在挪威的低税集团实体可以选择根据IFRS来计算QDMTT的超额利润,而其UPE则使用美国GAAP来编制其合并财务报表。
(2)为了避免循环,必须修改QDMTT的补足税计算公式,使QDMTT本身不被扣除。该立法草案第20-13条对此作了规定。应该注意的是,根据OECD征管指南,QDMTT必须排除:成员实体所有者在CFC税制度下缴纳或发生的税款,在GloBE规则中被下推到国内成员实体,以及主体实体缴纳或发生的税款,分配给该辖区的一个常设机构(PE)。这两点都还没有包括在该立法草案中。
因此,对挪威QDMTT的调整非常少。OECD征管指南允许QDMTT的设计有更大的灵活性,但挪威的QDMTT与为GloBE目的的补足税非常相似。例如,OECD征管指南规定:(1)QDMTT 可以比 GloBE规则更严格,因为更严格的限制与当地税收规则一致;(2)GloBE亏损选择、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和微利排除规则不需要包括在内。对于挪威QDMTT而言,不需进行这些调整,其适用一般的GloBE规则
4、排除的股息
OECD立法模板下排除的股息的定义与挪威参与豁免下的股息豁免不一致。根据挪威国内法律,股息一般是免税的。然而,该豁免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居住在欧洲经济区以外的低税国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所产生的股息;
(2)居住在欧洲经济区内低税国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股息,而这些公司不是真正在欧洲经济区国家设立并开展真正的经济活动;
(3)如果纳税人在两年内没有拥有至少10%的资本和至少10%的投票权,在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国家居住公司的所有权权益的股息。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在计算GloBE所得时,必须排除根据国内参与豁免的股息所得(反之亦然)。
5、征管指南
OECD征管指南中只有相对较少的方面反映在该立法草案中。特别是,第 20-21(1)条中包含了债务免除的选择,第20-30条中包含了超额负税费用选择程序。OECD征管指南的一些方面没有得到反映(如混合CFC制度和替代亏损结转)。
6、安全港
该立法草案第20-46条包括了基于OECD安全港指南的过渡CbC安全港。
7、征管
根据该立法草案,如果挪威集团实体需要缴纳补足税,则需要提交一份包含所需信息的纳税申报表。这是必要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GloBE信息报告表(GIR)不会包含在挪威评估补足税的所有必要信息,而且在许多情况下,GIR将以挪威克朗以外的货币编制。
GIR的提交期限为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开始年度为18个月)。这与GloBE立法模板相关。提交补足税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将与GIR的申报截止日期一致。
现有处罚规定将适用于为GloBE目的,然而,挪威将对2027年1月1日之前至2028年7月1日之前结束的财年采取过渡处罚救济。这不会被立法,但税务局将发布明确的指南。
挪威《税收征管条例》第6-1-4条第4段将被修订,以澄清不可能要求与GloBE规则有关的具约束力的预先裁定。
思迈特提醒
挪威是OECD BEPS包容性框架中139个辖区之一,这些国家已达成共识采用双支柱计划。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将于2024年生效的支柱二规则。由于挪威是欧洲经济区成员,而不是欧盟成员,因此不受欧盟最低税指令的约束,但是,挪威打算采取类似的方法,将全球最低税适用于纯粹的国内集团。
挪威财政部税法司副司长Cecilie Beck Landet在一封咨询信中表示:“财政部提议的规则应与OECD立法模板相一致”。OECD立法模板中的实质性解决方案是固定的。在这些方面没有实质性修改的余地,但财政部希望就如何在挪威法律中实际执行提出意见。
根据挪威财政部新闻稿,支柱二规则的实施符合政府的Hurdal纲领,该纲领指出政府必须“加强挪威在国际上对跨国公司公平征税的努力,并实施国内措施以更好地保护税基,防止垄断的形成,并确保跨国公司向挪威缴纳正确的税收”。
挪威财政部长Trygve Slagsvold Vedum在发布会上表示:“我们渴望在挪威拥有公平的税收制度,这些规则将有助于遏制国家间不利的税收竞争,并降低外国公司在挪威转移利润以避免征税的有利可图。这些规定将确保跨国公司缴纳正确的税款,并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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