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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4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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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1: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270001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8]4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4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8]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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