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为更好地帮助非居民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办理相关税收业务,根据税务总局编写的《疫情防控期间非居民税收业务问题解答》以及国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对以下非居民纳税人关注10个热点问题进行解答,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享受国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都可以同等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办税措施。具体条件可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渠道捐赠用于防疫的物资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规定: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非居民个人取得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放的医药防护用品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规定: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疫情防控期间,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取得的收入,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4.转让境内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
因此,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取得的收入为境外劳务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疫情防控期间,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境内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应条件。因此,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境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六、疫情发生以来,企业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并进口口罩等防疫物资,该业务对外付汇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吗?
答:进口口罩等防疫物资对外付汇属于货物贸易项下,不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外汇资金涉及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的,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备案表。因此,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口罩等防疫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对外支付办理税务备案。
七、疫情防控期间,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后,还需要去办税服务厅办理合同备案或者报送合同资料吗?
答:不需要。合同备案登记原来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文件,取消了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每次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业务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扣缴义务人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资料外,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八、受疫情影响,按次申报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报困难的,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答:对于按次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九、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是否包括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
答:疫情防控期间,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同样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理有关税收业务,包括: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务事项。对于具体的税务事项及操作规程,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查询并在线办理。
十、疫情防控期间,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外汇税务备案后,还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盖章吗?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新增”,进入备案界面,按照提示如实、完整填写备案表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线上确认后,申请人可以在“涉税文书查签”中签收涉税文书,备案数据会自动传送到相关付汇银行,申请人到银行办理付汇时只需告知付汇银行备案表编号即可,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纸质备案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