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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
青岛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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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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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4 15: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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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劳动法库
标题:
青岛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4 11:4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zMTU5OQ==&mid=2650818334&idx=3&sn=8d9035a7b2a8c1ae409ca6b2017ba647&chksm=80d5bb3eb7a2322806be5e4067178a7ee82bf579c68cdca0c6f446b01f0ce0981e43a5162410#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日召开联席会议,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列席会议,本次联席会议对以下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仅以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起止期限进行了网上备案为由主张不影响劳动者权益抗辩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应予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前处于非正常履行状态如劳动者待岗、长期休病假等,双方对返岗事实有争议的,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以现金补贴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或书面方明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本为其缴的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劳动者的该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该期间社会保险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的,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应予支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关系履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互联网平合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作、承包、租货、劳务等合同的,一般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但劳动者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五、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六、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时,如果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以该字号的业主为当事人。
七、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时,如果该字号业主已经死亡而字号尚未注销的,该字号是个人经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法定继承人的自然情况;该字号是家庭经营的,则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除业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自然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自2017年10月1日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对外招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九、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实施之前会议纪要有关规定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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