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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对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后续发生的按政策规定应纳入契税计税价格的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土地置换费和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等),应在每次支付相关费用的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并补缴契税。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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