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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2018-2023年个税文件汇集(202306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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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小颖言税
标题: 2018-2023年个税文件汇集(202306更新)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3 06: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kyMTU2MA==&mid=2247532689&idx=2&sn=d5922c0daf5c3a32eb1b68e431443b82&chksm=9ba87f26acdff63084a2897798479c03a3eb0f547408d6cd68708a4f2160832e87d20b6e269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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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文件

二、2019年文件


、2020年个税文件

四、2021年个税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详见:导图来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详见:图解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
(1)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2)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将财税〔2019〕22号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7.《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一是将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二是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1.《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2022年个税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税务总局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3.《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期限为6个月。
5.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进行修订。
6.《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8.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9.三部门明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 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12.《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1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
15.《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16.《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及解读
18.三部门明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关联文件: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六、2023年个税文件

梁晶晶老师的《税务稽查实务轻松入门》,从税务稽查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着手,充分阐述该问题的政策规定,遇到这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另外,对于一些难点重点税收政策,作者以学习笔记的形式写下了自己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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