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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5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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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0: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22000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8]5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5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8]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对城镇集体企业清查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坏账损失进行财务处理审批时,资产净损失、坏账损失列入企业当期损益合计金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8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审批权限。
二、 本通知规定审批权限,仅限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适用。其他税收、财务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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