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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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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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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3 06: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云南税务
标题: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Y5OTEzNQ==&mid=2652024273&idx=1&sn=c3251a186ddaf127ad7c479db13e2de6&chksm=8b4a1a41bc3d93575e46b9d81ea2a0b918c271d05083f5e8fe950cd2931a377cd66b435460d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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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物流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新购入了9个仓库用于提供仓储服务,想咨询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者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责任能力方面,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在注册登记方面,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同一仓储设施用地的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仓储设施用地即可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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