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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2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深新斯迈尔名品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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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200000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4) 02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2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深新斯迈尔名品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深新斯迈尔名品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 023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新国办字(1994) 11号“关于我局下属企业斯迈尔名品店减免所得税的报告” 反映,深新斯迈尔名品店于  1994年5月18日 开业。由于尚处开办初期,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深新斯迈尔名品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照顾(自成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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