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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吉市税一稽 通 〔2023〕 23 号
长春市启润运输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82316684912A):
事由: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在2015年取得上海凤霖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1130,发票号码24159457-24159459,金额276000.00元,税额46920.00元,价税合计32292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在2016年取得南京澳淮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壹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32897349,金额5462.39元,税额928.61元,价税合计6391.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若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又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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