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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扩围!集成电路企业可加计抵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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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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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2 13: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加计抵减扩围!集成电路企业可加计抵减1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482527&idx=1&sn=579d40ed83af76be1489edff970b11f5&chksm=8b4a43e9bc3dcaffa8c073bea78e3544012d846546b9aaefba24dc022b1889e8c6d71cede16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1 10:00
二维码: -


一、基本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二、适用主体确定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加计抵减额计算


01
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02
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03
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货物和劳务税处 思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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