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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4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出口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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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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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0: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60003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3]24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4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出口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出口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3]241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享受出口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部税实施细则》第75条第7款及《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第3条之规定,经研究,准予新疆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2004年继续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你局做好相关审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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