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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5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哈密市众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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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0: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60003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3]25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5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哈密市众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哈密市众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53号

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哈密市众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哈地税发[2003]38号)和[2003]39号及[2002]203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的规定,经核审,准予哈密市众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哈密万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截止日期:2002年元月1日至200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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