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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6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昌吉州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三分公司等4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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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60004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3]26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6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昌吉州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三分公司等4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昌吉州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三分公司等4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64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申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3]66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规定,经审核,准予昌吉州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三分公司、新疆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昌吉州粮油购销(集团)阜康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金岭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认真做好企业2003年至2010年期间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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