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新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5]1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新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5]16号
全文有效
2015-02-1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新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过半年上线启用运行平稳。为了使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预缴申报以及核定征收日常申报更加接近全年生产经营情况,便于纳税人使用, 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同意,现将《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中按本期数据申报的相关内容,修改命按本年累计数据进行申报。具体内容 如下:
一、修改内容
(一)将第1、2、3、6、13行中的“本期”去掉。
(二)表头中的“金额”修改为“累计金额”。
(三)在第13行“预缴税额”后增加一行“实际已缴税额”。
二、适用范围
该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修改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
另外,纳税人反映全年一次性奖金没有征收子目的问题,省地税局已经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征收税目下添加了征收子目。
请各地通知纳税人按修改表申报。
附件: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投资者信息 | 姓名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国籍
(地区) | | 纳税人
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被投资单位
信息 | 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 类型 | □个体工商户 □承包、承租经营者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项目 | 行次 | 累计金额 | 一、收入总额 | 1 | | 二、成本费用总额 | 2 | | 三、利润总额 | 3 | | 四、分配比例% | 4 | | 五、应纳税所得额 | 5 | | 查账征收 | 1.按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6 | |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 | 7 | | 核定征收 | 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 8 | | 2.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9 | | 六、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10 | | 七、税率 % | 11 | | 八、速算扣除数 | 12 | | 九、预缴税额 | 13 | | 十、实际已缴税额 | 14 | | 十一、减免税额 | 15 | | 十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 | 16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机构(人)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 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则不填。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则不填。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
(4)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栏内打“√”。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年内取得的收入总额。
2.第2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年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总额。
3.第3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第3行=第1行-第2行
4.第4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则按人平均分配。
5.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填写。
l查账征收
(1)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 按本年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为本年累计数。
(2)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第4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
l核定征收
(1)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第8行
或 =第2行÷(1-第8行)×第8行
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
(2)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第8行×第4行
或 =第2行÷(1-第8行)×第8行×第4行
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第4行
6.第11行“税率”及第12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10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
7.第13行“预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3行=(第10行×第11行-第12行)÷12个月(或4个季度)
8.第14行“实际已缴税额”是指本年累计已缴税额。
9.第15行“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10.第16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6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
11.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核定的税额直接填入第16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