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35
  • Tax100会员 28120
查看: 529|回复: 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一[2001]40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8 10: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609/t28624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所一[2001]40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一[2001]40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409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一个纳税年度支付的补偿金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至5年内平均摊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
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2月6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