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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 别忘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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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6-12 12: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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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威海税务
标题:
@物流企业 别忘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EzMTI3Nw==&mid=2650438494&idx=2&sn=71b1f6a96ca757ef35bc60e506e3ec3e&chksm=833e4bfcb449c2ea2e00be79233f6c3e7ffebe13e8c8b1b23907b949f217763894ba3a214e5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7 15:08
二维码:
-
@物流企业
别忘享受
城镇土地使用
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01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
这是一个延续政策,除施行时间延长外,其他内容与此前优惠政策保持一致。
02
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注意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3
申报要求
纳税人享受《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享受,同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在《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04
举例说明
某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仓储设施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米5元。2023年该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应当缴纳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仓储设施用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1-50%)=8000×5×(1-50%)=20000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责编:陶紫伟
编审:赵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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