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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财税金融政策如何支持高质量发展——以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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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6-12 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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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国际税收
标题:
财税金融政策如何支持高质量发展——以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视角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2 10: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yODUzNg==&mid=2247494793&idx=1&sn=9c5ab8c3b706ab845b08d330b74cd2ee&chksm=97ede57ea09a6c689ea4aa3a96336ef3f4cde9e4d57eae0b3a2d30f159dea1494570bc5366b3#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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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高敏(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花长春(KKR投资集团)
文章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基本遵循了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模型的框架,即规模庞大的劳动力不断从低效率的传统农业部门转移到更高效率的先进工业部门,工业化、城市化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撑。2002年至2022年期间,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平均为37.13%,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平均为12.2%。其二,工业化和城市化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20年工业企业生产税净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7.1%,2022年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收入与土地出让收入占全口径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2.2%。总体而言,这种“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极大释放了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潜力,有效实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分工配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创新,已成为过去四十多年经济持续增长最主要的动力。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正在呈现新的转变趋势,以工业化、城市化规模扩张为核心的经济增长模式日显疲态,以数字化、智能化提质增效的新发展模式逐步成为新趋势。一方面,人口、债务、产业等多个因素出现拐点性变化,快速城市化阶段已接近尾声,土地出让收入增速放缓。202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同比下降23.3%,影响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约3000亿元。而工业化也受限于技术限制和市场份额等原因,工业化规模难以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且地区间发展加速分化,传统增长模式已难以为继。另一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化、智能化呈现更高的生产效率和更先进的生产方式,特别是近期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诞生后,数字化和智能化开始加速成为刘易斯模型“两部门”之外的“新部门”。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7.8%,已超过建筑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数字经济作为发展最迅速、创新最活跃、辐射最广泛的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关键引擎。可以预期的是,在数字化、智能化的加速推动下,产业界限将不断被打破,商品和服务走向高度融合,人工智能更大范围参与社会生产和服务,对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乃至更深层次的生产力变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2021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不仅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可以成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2023年4月底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营造创新生态,重视防范风险”,这是我国从顶层设计角度推动经济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重要信号。
财税金融政策是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在分税制等财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实现高效互动发展,推动经济的持久增长。随着数字化、智能化开始成为经济社会新发展趋势,财税金融政策需要前瞻应对、重新调整,以更好引领和适应新的发展趋势,推动形成新的增长模式。本文拟以发展模式转变为切入点,在分析现有模式发展历程和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提出数字经济发展新阶段财税金融政策框架与优化建议。
一、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发展模式转变的历程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按经济发展模式划分,我国经济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工业化主导阶段(1978-1998年),城市化和工业化双轮驱动阶段(1999-2009年),城市化、工业化、数字化共同引领阶段(2010-2022年)。财税金融政策通过优化责权利制度、降低税负成本、扩大补贴购买、加强金融支持等方式对不同阶段发展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当前,随着内外部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工业化、城市化为核心的传统增长模式开始向数字化、智能化的数字经济发展模式加速转变。
(一)发展历程
1.工业化主导阶段(1978-1998年)
工业化是1998年前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在长达20年时间中,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平均为44.8%,政府财政收入也主要来自工业企业。以1998年为例,工业部门贡献税收收入达到586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66.5%。
财税金融政策改革对工业化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阶段,财税政策的主要着力点是规范化和构建税收优惠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针对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体系,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推动从“财政包干制”到“分税制”的重大改革。金融政策的主要着力点是市场化,通过打破单一国家银行制度,形成“一行三会”的调控监管机制和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多种金融市场有效配合的金融体系,实行极其宽松的信贷政策。总体来看,这些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工业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金支持,不但优化了中央和地方的财力,为后期地方政府“土地经济”模式奠定基础,而且极大地支持了工业企业发展,吸引了大量外资工业企业进入我国投资,本土工业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
从城市化和数字化的角度来看,由于此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并未真正放开,房地产尚未产业化,只在部分地区有零星试点,城市居民用房仍然以单位集资、自建等方式为主,工业企业用地也多为划拨和利用集体用地,土地价值相对低廉。虽然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赋予了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出让收入的权力,但土地价格尚未上涨,城市化尚未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此外,当时国际互联网已经进入中国,但囿于软硬件技术相对落后,接入互联网的费用极其高昂,相关基础设施配套不足,互联网使用仍然尚未普及,数字经济发展处于雏形状态。
2.城市化和工业化双轮驱动阶段(1999-2009年)
在工业化发展的带动下,城市化发展需求大幅增长,财税金融政策顺应发展趋势,加大在住房信贷、税收优惠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在这一阶段,城市化开始与工业化共同成为主导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2009年,城市化、工业化占GDP的比重达到51.5%。
199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住房货币化改革正式启动。为了配合房地产改革,我国先后出台多项财税金融和土地政策。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允许个人贷款买房,并制定长达20年的还款周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出台《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对房地产市场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实行优惠政策,减轻居民购买普通住宅的成本。土地制度也进行了配套改革。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版)正式明确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2004年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后,土地价格出现加速上涨趋势,土地收入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开始持续增加。居民储蓄持续进入房地产领域使土地价值具备了稳定升值的预期,银行以房地产和土地作为社会信用扩张的工具形成良性的正向反馈效应,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以土地为载体,通过出让开发和地产建设扩张总需求,实现城市化的价值增益模式正式形成。2009年,建筑业和房地产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1.9%,比1999年增加了2.1个百分点,而工业增加值在GDP中的占比反而下降了0.1个百分点。
此时,工业化尚处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红利期,虽然工业增加值在GDP中的占比有所下降,但工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互联网相关产业开始迅速发展,信息基础设施配套加快建设,网络接入资费迅速下降,新产业新业态不断增多,但由于尚未有重量级的技术突破,数字经济仍未显示出巨大能量。
3.城市化、工业化、数字化共同引领阶段(2010-2022年)
随着工业化增速加速下滑,城市化在城投债改革后开始加速发展,成为支撑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动力,数字化占GDP比重也迅速增长。工业化、城市化、数字化共同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2022年三者占GDP的比重达到55.1%(详见图1)。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工业发展面临产能过剩、需求减弱等问题,发展速度放缓,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随着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为破解地方政府融资难题,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投融资平台和地方债的一系列文件,包括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以其资产为抵押向银行获取资金,试点放开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等。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后,中央政府首次赋予地方政府较为广泛的举债权。这些措施使政府获得为民生领域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提供持续资金来源的能力,带动了城市发展、信贷扩张和经济增长,政府主导的投资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正式形成。
在这一阶段,我国采取营改增、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激励措施,大力鼓励“互联网+”和“新基建”建设,对数字化发展产生较强的引导及促进作用。随着4G、5G、智能操作系统的产生,更加全面的数字化渗透开始加速。2011-2022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增长5.75倍;2022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9%,较2011年增长5.05个百分点,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总体来看,财税金融政策对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具有关键的推动力。比如,在城市化引领阶段,针对土地和房地产的财税金融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形成投资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而近年来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减免、政府采购支持又进一步推动了数字经济发展,为智能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财税金融政策的合理设计和有效配合激发了经济发展活力。
(二)当前形势
过去十多年,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放缓,少子老龄化导致房价上涨预期不可逆转地下降,土地收入持续减少;地方政府与居民部门杠杆率位居高位,难以继续扩张;工业化扩张面临瓶颈,抑制了城市化人口和收入提升,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难以为继。
第一,我国人口总量出现长期拐点,城市化速度大幅放缓。经过20世纪60、70年代婴儿潮带来的人口红利后,我国人口总量、结构、流向都出现新的趋势。从总量看,我国的人口总量开始减少,2022年人口出现20世纪60年代初以来首次负增长。从结构看,劳动年龄人口已经从2014年开始下降,20岁至50岁人口更是将要进入加速下降期,人口红利效应大幅减弱。从人口流向看,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5%以上,可转移人口急剧减少,城镇化速度正在加速放缓。随着进入城市的人口持续减少,房地产需求明显减弱,再叠加房地产调控和行业融资困难等问题,市场预期出现改变,人口净流出的地区越来越多。相应地,一些区域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大幅减少,区域发展的分化和极化趋势正在加强,地方财力总体下降且分化,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陷入入不敷出的状况。
第二,地方政府与居民部门杠杆率位居高位,难以继续扩张。除了资源、环境等方面的要素限制外,高杠杆率对经济增长的限制作用也日益加大。按照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数据,截至2022年12月,我国宏观杠杆率达到273.2%,居民部门杠杆率为61.9%,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达到160.9%,政府部门杠杆率为50.4%。其中,地方政府杠杆率达到29%,如果考虑隐性债务,地方政府杠杆率可能更高。这意味着土地作为信用载体已经难以成为地方政府加杠杆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而高杠杆率问题在经济上行期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可以迅速得到缓解,但到经济下行期时却容易掉进总需求紧缩的陷阱。
第三,工业化扩张面临瓶颈,抑制了城市化人口和收入提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暴发后,由于缺乏新的增长动力,全球经济衰退明显,外部需求面临回落。逆势之下,我国因为新冠疫情的出口替代效应推动了进出口贸易的脉冲式增长,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比重从2012年的22.5%提高至2021年的近30%,货物贸易额占全球比重达到21.26%,这也是历史上单个国家曾达到过的最大值。但在全球经济衰退和大国博弈的大格局下,这种高速增长已经走到了尽头,工业化扩张的空间有限,难以拉动城市化人口和收入的进一步提升,由此也使城市化的预期发生反转。
上述三方面形势决定了我国依靠传统要素持续投入的城市化-工业化增长模式已难以持续,而从产业发展趋势看,数字化和智能化正在成为新一阶段发展的核心逻辑,特别是在ChatGPT诞生后,“数据(数字化)+AI(智能化)”正在成为新时期引领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快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已成为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抓手。从政策层面看,当前财税金融政策体系仍然维持传统增长模式下的框架,尚未形成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框架体系,也缺乏关键性措施,亟待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对财税金融政策提出的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我们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对于高质量发展,学术界已有诸多研究,较为一致的看法是,高质量发展将使我国经济政策制定从重视规模转变为重视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是经济质量提高和效率提升的重要路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与工业化、城市化不同,数字经济时代中数字产品具有无限供给、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的特征,两个部门的生产函数以及增长方式同样存在巨大差异(周春生,2022)。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将加速向数字化转型,这对财税金融政策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数字经济的特征
下文将数字化和智能化统称为数字经济,但两者概念内涵其实并不一样。智能化以数字化为前提,是数字化进一步高效利用的工具;而数字化是智能化的基础,为智能化提供“数据能源”。具体而言,数字化是指广泛利用新一代数字科技,对经济社会各领域进行数字化转型和再造的过程。2010年后,我国经济数字化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各行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大批以流量获取收益的平台型企业以及深度利用数字技术的制造业企业,为智能化发展奠定基础。与数字化相比,智能化则强调通过人工智能(AI)和机器人利用数字化形成的海量数据,经过智能加工后更大范围、更加高效参与生产和服务的过程。特别是近期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诞生后,智能化真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意义不亚于工业革命时期蒸汽机替代马车,将带来生产生活效率的革命性提升,是今后10年数字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变革。当数字化高渗透率和智能化技术同时达到一定条件后,数字经济开始爆发强大动力。具体来看,数字经济将为经济社会带来五个方面变化。
1.产业发展融合化
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以信息技术为核心能力的数字企业大规模崛起,并向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加速渗透,提高了传统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促使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更加精准有效。产业的数字化模糊了传统产业的边界,传统三次产业之间的边界明显被打破,商品和服务高度融合,市场的边界越来越难以把握。
2.参与主体多元化
数字经济打破了传统的政府、产业、从业者、消费者的社会生产消费结构,产业分工越来越扁平化,降低了中小企业乃至自然人参与价值链分工的门槛。在数字经济活动中,呈现出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局面,包括自然人、数字资源拥有者、数字基础设施运营者、平台企业、工业企业,甚至在ChatGPT诞生后,人工智能也开始成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主要是数据消费)。比尔·盖茨曾提到,未来人类应该对人工智能或机器人征税,也是基于人工智能参与劳动成为产出贡献者的趋势提出的。实际上,ChatGPT已经对中低端劳动力形成了替代,目前已有广告、游戏等国内公司尝试利用人工智能减少劳动力使用,降低人力成本。
3.市场发展平台化
与工业经济时代不同的是,数字经济时代研发创新具有周期更长、投入更大、见效更慢、门槛更高的特点,中小企业追赶成本较大,只有拥有较强资金和技术实力的龙头企业有能力持续更新升级,因而互联网平台具有天然垄断性,极容易在行业领域内形成由几家较大的平台头部企业垄断的情况,且垄断特征与传统的制造业企业完全不同,体现为市场集中程度更高且垄断的能力更强。这需要政府高度参与其中进行监管。
4.生产消费分离化
互联网是广泛存在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使用网络进行信息交换。因此,与传统经济活动不同,数字经济活动不再局限于一城一点、一地一国,而是全面突破行政区划限制,生产和消费也不再局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可以在任何地方生产和消费,甚至完全依靠复杂的程序算法进行生产和消费,通过程序自动执行开展交易,从而出现广泛的生产消费空间分离现象。比如,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电商企业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
5.标准数据要素化
传统城市化和工业化注重资本、土地、劳动力等传统要素的规模式投入。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创新、人力资本、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特别是标准化后的数据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新能源”,但数据的价值又受规模、行业、标准化程度和模型有效性的影响,这与传统生产要素完全不同。通过人工智能对数据要素的挖掘、整合、开发、利用,数据价值将得到指数级增长,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变革最主要的力量。
(二)对财税金融政策的新要求
数字经济发展改变了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及经济生态,带来产业融合、主体多元、平台集中、数据爆发、税基转移等新趋势。这与工业化、城市化阶段完全不同,因而,推动财税金融政策优化调整是维护财源可持续性、引导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适应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第一,财税金融政策要适应数字经济时代投入大、门槛高、迭代快、追赶难的特点。数字经济发展是新形势下国家竞争的重要领域,数字经济的底层技术门槛高、人才需求层次高、赶超难度大。数字经济初始研发创新投入较大,以ChatGPT为例,其3.0版本仅训练一次的成本就约为140万美元,数据存储、网络、算力、能源消耗等成本也极高,而一旦确立其在本领域的领先地位,其他企业追赶的难度极大。这对参与者的资本能力提出极高的要求,需要有针对性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第二,财税金融政策要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产业界限逐渐模糊、参与主体日益复杂的新形势。数字经济时代生产消费的流程更加复杂和难以界定,产业界限不断被打破,传统的征税规则可能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比如,ChatGPT等人工智能模型可以自行频繁购买相关数据以满足消费者的内容生成要求,这类行为很难被纳入常规的征税模式中。除人工智能外,自然人作为数据的重要生产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比例也在不断提升。在各大互联网平台,数以千万计的个人深度、频繁地参与内容生产和消费分成,收入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复杂,对相应财税金融政策提出了新挑战。
第三,财税金融政策要考虑平台经济在数字经济中的龙头地位。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载体。由于数字经济的特殊性,数字经济行业呈现比传统经济集中度更高的趋势,甚至部分超大平台可能占有产业链八成以上的利润。平台经济既是各国参与全球竞争的主要载体,需要大力支持;又因其大多数呈现寡头垄断格局,需要严格监管,这与以往的市场格局完全不同。现行财税金融政策更多体现对平台经济的支持,但在涉税和金融风险监管上仍有改进空间。未来应针对该经济类型进行新的制度安排,既要鼓励平台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也要限制可能产生的其他风险。
第四,财税金融政策要考虑数字经济生产消费空间分离的特征。生产消费高度分离的情况对我国国内各地区,乃至全球不同国家的税基具有明显影响,会造成各国间和国内各地区间税收收入差距的扩大。数字经济时代需要进一步研究国内税收的共享机制,同时也需要高度重视国际税收协调,后者将成为全球税收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财税金融政策要考虑数据要素化的发展趋势。在数字化、智能化时代,数据发展成为生产要素,且主要分布在各级政府和一些平台企业中,但目前仍然缺乏数据定价、交易、记账、资本化等财税金融支持政策,也缺乏相应的监管体制。比如,虽然目前政策已经明确了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价值认定、折旧等)仍存在诸多问题,面临较大的政策障碍,例如,在数据的会计处理中,其价值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折旧、如何计算损耗、谁有权利评估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互联网的属性决定了数字金融风险具有识别难、穿透难、扩散快等特征,更容易引发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风险也值得关注。
三、新时代优化调整财税金融政策的建议
数字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新时期经济发展模式转换的关键动力。新时代财税金融政策应坚持财源可持续性与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着眼于引导和推动科技创新,从而全面推动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当前,需进一步优化财税金融政策,发挥其在扩大总需求、提升供给水平方面的引导作用,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大财税金融政策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鼓励支持
第一,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大力扶持致力于机器学习算法和深度学习应用的企业开发自主平台和工具,鼓励多学科交叉创新研究。比如:对深度学习等基础技术研发给予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对人工智能底层算法、大模型、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卡脖子”环节,出台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提供更多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在政府和央企集中采购中,增加国产关键技术产品的比例,适度放松报价限制;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为全球提供数字服务,完善软件出口、云服务、数字交易等退税政策。
第二,加大对数字经济底层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标准化的支持。加强政府、国有企业公共数据标准化开发,形成更多更有价值的数据资源,积极利用通用大模型提升政府服务能力,试点部分地区投资建设基于本地数据的大模型底层平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算力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金融工具,对算力等关键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贴息、融资担保等支持政策,为民营企业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更多有利条件。
第三,加大中小企业和政府数字化转型补贴。建立政府主导的数字化标准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共性、通用、低成本系统解决方案,全面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为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转型补贴,提高数字技术应用、产品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试点创新支持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会计准则。完善数据确权和价值确认的体制机制,尽快出台将数据计入资产负债表的配套政策,如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规则,推进企业、行业和地方数据资产入表试点工作;探索将使用数据产生的成本在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二)研究探索设立新型数字经济税收体制框架
第一,分阶段推进新型数字经济财税体制框架的研究和试点。统筹我国财源可持续性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两项重点任务的要求,近期可开展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体系研究。根据数字经济平台集中、多元主体的特征,研究相关税种、税率设置以及征收办法,如数字服务税、数字资产税、虚拟财产税等,探索针对自然人、人工智能等多主体参与数字经济的征税机制。根据平台企业规模大、流量大、用户多的特点,研究设计针对平台经济企业的累进课税制。中期可根据技术路径成熟与否,试点开征数字经济相关税种,并采取优惠税率。对试点企业采取加强政府购买等方式予以补贴,尽量不额外增加相关企业税负,同时优化完善现行税制。远期可在核心数字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分类开征各类数字税,探索与平台企业合作,由其代征相关税收,同步改革现行税制,确保企业税负不增不减。
第二,探索数字收益的区域分成共享机制。当前,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税收征管制度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生产消费高度分离的特征,可能造成发展相对薄弱、平台企业相对较少的区域税基进一步减少,税收流失加剧。下一步,应探索研究数字经济税收收入分享机制,构建以消费地为核心的、更加公平合理的征税模式,以减缓数字经济发展对地区发展分化的影响。
第三,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改革。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国家开始设立数字税等相关税种,且各国税率、税收规则、税收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国际合作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风险。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众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阿里巴巴、腾讯、抖音、希音(SHEIN)、拼多多等平台在全球业务广、营业收入高、影响力强,可能受到较大影响。下一步,可考虑在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下,先行推进与我国平台经济覆盖程度较高的东盟地区的数字税收谈判,形成示范性跨国税收征管案例。
(三)构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融资体系
第一,持续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持续推动数据要素资产化、资本化,完善数据产权和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培育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鼓励各类企业在数据交易所交易数据,推动北京、上海等数据交易所率先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解决数据调用的知识产权问题和隐私风险,破除阻碍数据自由流动的各方面限制。
第二,打通数据要素信用扩张通道。创新数字抵押品融资政策,鼓励数字资产在确权后进入交易所交易,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开展数据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抵押贷款业务,试点数据交易所发展数据银行业务,探索将已登记且经过合理估值的数据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
第三,构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加强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强化资本市场作为直接融资主要渠道的重要作用,推动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错位发展,探索在国内建立以人民币交易的“国际板”,引导境外资本投资国内数字经济企业,实现与港交所协同配合。进一步健全退市制度,强化优胜劣汰,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为数字经济发展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第四,拓宽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探索数字产业融资担保平台等形式,对数字经济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财税支持。降低数字经济领域初创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减少对一二级市场外资投资数字经济领域不必要的审查,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再融资、并购重组和股权激励。
(四)做好数字经济金融风险监测与防范
第一,提升数字经济的科技化、智能化监管和服务水平。深化数字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研究构建涵盖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等数字化、智能化监控体系,加强对风险的甄别,探索数据自动化报送处理和实时监控预警,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用体系。鼓励各级财税金融部门围绕政务咨询、政策服务等领域发展智能客服、智能顾问等,提升财税金融部门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严格防范数字经济泡沫化炒作。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深入研究数字经济的特征和规律,支持各类数字经济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引导数字经济企业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加强资本市场预期引导,避免数字经济的无序炒作,防范利用数字技术创新金融业务的风险,加强跨国家、跨部门监管协调与合作。
第三,培养熟悉数字经济的财税金融人才。不断提高财税金融从业人员对数字经济的认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培养既懂数字经济又懂财税金融政策的人才队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6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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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花长春.财税金融政策如何支持高质量发展:以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视角[J].国际税收,2023(6):3-11.
●侯卓 吴东蔚:长期照顾护理的税法扶持机制研究——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为视角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课题组:数字化智慧化税费服务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与思考
●徐楠芝 戴芳:发达国家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岳树民 薄彦婷:消费税与绿色创新——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索尔·皮乔托:徘徊在十字路口的跨国企业国际征税
●杨得前 王玉 刘雅楠:我国税制结构优化路径研究——基于扩大居民消费的视角
●庞凤喜 涵默:持续性减税降费对我国税制结构的影响分析
●李林木 杨楚云:供给侧减税、需求侧减税与新征程上的减税政策取向
●吕冰洋
:我国大规模减税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陈萍
:法国税务犯罪刑事应对的趋向及启示——评瑞银集团天价罚金案
●
何代欣 周赟媞 朱钰凤:发展中国家逃税行为研究综述
●
崔晓静 陈浩达:税法法典化视域下中国反避税体系的重塑
●
彼得·A.巴恩斯 H.大卫·罗森布鲁姆:支柱一和支柱二方案:追求尽善尽美的初衷甚好,却前路多艰
●
许文: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协同
●
冯俏彬:
碳定价机制:最新国际实践与我国选择
●
周梅锋:关于新收入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的思考
●
杨晓雯 马洪范:构建生育友好型税收政策体系的比较研究
●
胡天龙:美国公司替代性最低税:历史因由、政策细节及影响展望
●
李娜: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多边法律工具创新:基于《BEPS多边公约》视角的分析
●
马塞洛·埃斯特沃 塔蒂亚娜·法尔科:增强税收管理部门应对新旧挑战的能力
●
孙红梅 梁若莲:全球税收发展十年回顾与展望
●
张少峰:浅议全球最低税改革对我国能源企业集团的影响及应对
●
朱为群 宋珊珊:欧盟“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中的税额确定机制探析
●
冯守东 王爱清:数字经济国际税改研究国内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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