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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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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609/t28591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9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2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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