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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税收] 考点总结:非居民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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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2 10: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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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跨境税收
标题: 考点总结:非居民国际税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2 07:2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E2MjcxMQ==&mid=2649396351&idx=1&sn=9a09d03a2c9c849bd212bc48a6e2c018&chksm=f2bfaec7c5c827d16155830a6a3379f70a4590e1ac98f2ed4cc20eeb6129b27340f1c1fdcf2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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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古老师近期所做的考试培训内容,对非居民税收考试的复杂知识内容进行体系化归纳总结,并结合可能出现的考点整理出对应的税收政策文件,尽量做到重点突出,政策清晰,希望能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以下内容均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考点总结(重点)
1.非居企业纳税义务的基本规定。非居民企业的分类,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来源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所得来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关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4.源泉扣缴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关于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5.源泉扣缴管理规定。《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文件。扣缴地点、扣缴时间、汇率折算。
6.税收优惠。包括减税降费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优惠两大类。
减税降费。《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税收协定。《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的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7.对外支付备案管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8.工程和劳务管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本法规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9.预缴、汇算清缴、汇总纳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2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6号)
10.间接股权转让。《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公告)。
以上知识点,在《国际税收实务与典型案例分析》中有详细介绍,该书是目前讲解非居民税收实务的最新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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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直接股权转让和企业特殊性税务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中国和新加坡协定的解释》(国税发[2010]75号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跨境重组、特殊税务处理,在《股权转让税收实战与风险详解(境内与跨境)》中有专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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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其他复杂考点总结(补充)
1.企业境外税收抵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纳税判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三、非居民个人税收考点总结(补充)
1.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第一条第(七)款)
2.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等。《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5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4号)。
以上文件,可以参阅最新国际税收文件汇编,此书包括最新和修订的文件内容都有详细列举,是全面复习和日常工作的重要工具书籍:

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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