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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 青岛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二)|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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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劳动法库
标题: 青岛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二)| 劳动法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1 21: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zMTU5OQ==&mid=2650818305&idx=3&sn=14010968a3db4e60966b2bc943f0dc67&chksm=80d5bb21b7a23237665710073eafb541e572fbf7ae0b2311e374555a8021e955f49bf910bc3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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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二)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7日召开联席会议,青岛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列席会议,本次联席会议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计算具体分为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 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 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今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5、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7、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8、用人单位未依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9、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10、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1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12、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1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二、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基数:
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受最高十二年的限制。
三、赔偿金的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应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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