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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以他人代领形式逃避缴纳个税案例

匿名  发表于 2023-6-12 10:10:40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以他人代领形式逃避缴纳个税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1 18: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066&idx=1&sn=9dcb8f9658a7c53df15c9f7d0af752f1&chksm=8c0a19ccbb7d90daecc24806e9214f768468da5fe87ea3d1e6ca9a8322d50328ddeaa3445d4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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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116号
案件名称 苏州***阀门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营业部赵某、季某菊、刘某、丁某君、何某旗等5名员工,在2015年至2018年间存在将个人年终奖奖金部分金额调节到年终奖奖金少的其他员工名下,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及微信等方式转回给自己,以此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目的。以上造成你单位2015年至2018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8670.47元,其中:2015年少代扣代缴赵某12583.90 元,季某菊34106.75元;2016年少代扣代缴赵某13106.02元,季某菊21902.38元,刘某6708.82元;2017年少代扣代缴赵某25988.37元,季某菊38409.08元,丁某君8162.30元,何某旗7863.28元;2018年少代扣代缴赵某60793.08元,季某菊29715.70元,刘某19330.7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年41717.22元,2017年80423.03元,2018年109839.57元(另2015年46690.65元已超过5年税款追征期)。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由于你单位已停产清算,员工已离职,补扣少缴个人所得税存在诸多困难,你单位愿意接受税务局相应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阀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8347572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47572
法人证件号码 T*******3
法人姓名 村某某
处罚结果 处你单位应扣未扣2016年至2018年个人所得税231979.82元的1.5倍罚款,计347969.7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1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舟后语:个人综合所得以个人为单位计税。显然,通过以他人名义支付综合所得并履行全员扣缴申报,就是转移收入逃避纳税行为,这样的套路很隐蔽,但有风险:一是单位扣缴作弊,是否会涉及虚假扣缴申报?二是如果“被收入”人在收取收入时否认属于代领行为,不愿意转移支付给真实收入者,恐怕会有另外的纠纷,特别是当“被收入”者即将离职的阶段或者已经发生离职。对于通过“协助”筹划,致使他们少缴税款的行为如何承担责任也是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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