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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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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0: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303/t28620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1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22号


    北京、海南、山东、江苏、贵州、黑龙江、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2001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2001]外经贸计财字第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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