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等4户国家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13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等4份鼓励类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文件(文号分别为:乌地税发(2003)50号、34号、3 8号、3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等4家国家鼓励类企业(名单见后)2001、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4家企业2003年-2010年期间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优惠政策
| 适用条款
| 减税期限
| 1
| 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
| 鼓励类产业
| 《目录》第27类第7项
| 2001、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
|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鼓励类产业
| 《目录》第26类第11项
| 2001、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
| 乌鲁木齐北园春(集团)有限公司
| 鼓励类产业
| 《目录》第28类第11项
| 2001、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
| 乌鲁木齐北园春(集团)有限公司北园春市场
| 鼓励类产业
| 《目录》第28类第11项
| 2001、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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