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免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20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2]192号)及(昌州地税发[2003]8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的规定,经核审,5家企业区外投资比例已达25%以上,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至20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奇台县粤新亚麻有限责任公司、米泉市路通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米泉市五江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米泉市翔麟铜业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到期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