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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答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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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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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9 00: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高频答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254100&idx=1&sn=5a09ac81c0210b189999b41406708714&chksm=8bf9872cbc8e0e3a2ab73c9c7e9e7745b88cb81babfe0b3bd81d9c8388994fea2fbbc7262d8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8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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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二、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企业30人以下,符合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但仍然有残保金申报表,免征也需要申报吗?

正常申报,正常填写数据,符合条件数据会反映在减免费额栏,应缴费额为零。


请注意: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使用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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