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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关联交易之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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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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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9 00: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热点问答】关联交易之同期资料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254007&idx=1&sn=d07bb373e7d8ba8c98850261db74a24a&chksm=8bf9878fbc8e0e9949cc7167b0f9e3fdc41f909ebcf8a75ff0a38c216c02123e1e89e2a1d3e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8 09:40
二维码: -












(一)
什么是同期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2款规定: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
同期资料的种类有哪些?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三)
什么情况下需要准备主体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一是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是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四)
什么情况下需要准备本地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是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是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是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是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五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五)
什么情况下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六)
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用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七)
企业应在何时准备完毕同期资料, 并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供稿:天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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