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2]68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有关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