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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2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红山燃气用具厂财产报损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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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0: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200002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4) 02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2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红山燃气用具厂财产报损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10-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红山燃气用具厂财产报损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4) 02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原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八月二十七日报送的市税集财字(l994) 06号“请示”收悉。
关于乌鲁木齐市红山燃气用具厂财产报损问题,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乌鲁木齐市红山燃气用具厂1993年度前的流动资产净损失620,815.07元,其中产成品156,998.84元,半成品47,589.08元,原材料及包装物416,227.15元,列作损失处理,分别在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五年的计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具体扣除金额由你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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