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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小知识丨消费税的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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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6-8 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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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阿拉尔税务
标题:
税种小知识丨消费税的政策要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zcwMDIzOA==&mid=2247520777&idx=3&sn=dcdbda2d6fc995077e1d848f750d97ca&chksm=eaf80368dd8f8a7ebee0ddaf2f20ee45ec7dfc8c8ec291bfbef634a609248082ac1886cae48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7 10:56
二维码:
-
小伙伴们大家好!我们的税种小知识第二期课堂来啦!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
消费税之政策要点
”。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缴纳消费税。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消费税纳税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
纳税人销售
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
三、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如何确定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
分别核算
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从高适用税率
。
五、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六、消费税征收部门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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