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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2]1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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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801/t28655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2]18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2]1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4-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2]18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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