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通集团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66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新通集团提取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2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96]177号)规定,经核审,准予该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248,000元及分摊共同费用2,582,482.05元(祥见附表)。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及所摊的共同费用允许在2002年度内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