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28
  • Tax100会员 28120
查看: 497|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2]8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8 10: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609/t28624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2]8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2]8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2]8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226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上年度未执行汇总(合并)纳税,但当年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包括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下同),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批准前,当年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全额预交所得税。经批准汇总(合并)纳税后,多预交的所得税在以后各期预交中抵扣。
对上年度执行汇总(合并)纳税,当年继续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批准前,当年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预交所得税,经批准汇总(合并)纳税后,多预交的所得税在以后各期预交中抵扣,少交的所得税应在批准之月补交入库。
二、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按当期实际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如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书面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当年可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预交所得税;对申请按计划实现所得税或其他特殊办法预交所得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22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