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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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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编号: |
冀建市[2016]10号 |
文件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冀建市[2016]1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04-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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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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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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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市[2016]1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市[2016]10号
全文有效
2016-4-2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 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 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计价实际,我厅制订了《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实施过程中宣传解释及项目跟踪监测分析,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平稳实施。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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