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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级被扣分?满足条件可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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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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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7 01: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纳税信用评级被扣分?满足条件可修复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50934&idx=1&sn=e3e2fb3a810167ab3659f43bc4ef336a&chksm=befaa9dc898d20ca9e4de61820b2323103a36064f7dc293f38976c1ef06ac84102674175513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6 16:03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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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01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02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03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01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02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03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04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05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下面这张表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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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1. 什么情形下纳税信用申请修复和自动修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 纳税人因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是否可以申请修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3.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有异议,但是上年的评价结果还没出来,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4. 企业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资料,多长时间会有信用修复反馈结果?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5. 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6. 新设立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复评吗?
答: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纳税信用】→【信用管理】→【修复申请】


查询业务受理情况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首页】→【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
参考文件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05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苏税发〔2023〕8号)

以诚为本,合法经营。如果您发生了违规失信行为,请务必及时予以纠正并早日提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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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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