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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小税带您解码 | 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涉税(费)政策服务汇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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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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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连小税带您解码 | 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涉税(费)政策服务汇编(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60270&idx=1&sn=347a7a23365363df9a0fb765d0da77f1&chksm=803f269db748af8b11a80b3711d63e9960016a07990af03992e82b42d1091e4394ec094d2a5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6 16:31
二维码: -


为积极贯彻“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的相关要求,连云港市税务局以“办好惠民事 服务现代化”为指导,持续开展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系列汇编,让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时惠及中小微企业,持续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一、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居民

【政策内容】

1.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2.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3.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适用条件】

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运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等信息开展退税审核。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退税;经审核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依法不予退税。
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
纳税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未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以及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适用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适用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创业就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2〕7号)
2.《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条)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纳服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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