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48
  • Tax100会员 28120
查看: 591|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2]10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8 10: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609/t28624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2]10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2]10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2]108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36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且原经批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享受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免税期限可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二、对本文第二条规定仅限于科研机构转制时其股权比例达到50%的,可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如转制后再行投资的,无论股权比例多少,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根据本文第六条规定,对享受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实行年审。年审工作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企业年审时必须附送转制公司章程、投资协议、工商、税务登记、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