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免征自治区县级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3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减免自治区县级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的函》(新出计函[2004]50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给予自治区各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3、2004、2005年度)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