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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5 11: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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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关注】《民法典》中的涉税知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585339&idx=2&sn=03eaf80a4a584ee1d884c5fb410bd81f&chksm=fbc073deccb7fac8387f6e76c6a068873f233b6b59651a97a07c1ace2515e807ad2e2008ed7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4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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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税收知识
民
法
典
税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问题在《民法典》中多有涉及,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了解《民法典》中的涉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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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税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两条规定明确了亲属和继承人的范围,为税法规范的免税依据方面,提供了确定指向。
以《民法典》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更名、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更名的,是免征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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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财产及继承遗产、执行遗赠需要缴税吗?
《民法典》总则编中第四十三条,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职责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以上规定均明确,代管财产及继承遗产、执行遗赠,均应缴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税款。这也说明税收具有优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也就是在继承、分割遗产时,要先将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同时还要清偿税款才可以继承,当遗产不够清偿时则不再具有法定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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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的税费谁来承担?
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总会涉及过户的税费由谁缴纳的问题,具体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据此税法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取得收入的一方缴纳,契税由承受房产土地的一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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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范的借贷关系中取得利息的税务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利息的规定,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这样,民间借贷的利息只要不高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就可以受到民法保护。
但在税法上境遇则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很多文件均规定利息扣除是有限制的,当期税前扣除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利率,并且需要有效的凭证加以证实。注意区分哦。
以上就是本次要跟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啦!你清楚了吗?《民法典》中许多规定与税法关系紧密,既是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依据,也是税收法治势必要遵守的基础规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ND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施甸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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