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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42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矿务局向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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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12110001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42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42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矿务局向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矿务局向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42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乌鲁木齐矿务局2000年度向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11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17号)规定,经核审,同意乌鲁木齐矿务局分摊管理费11663,135元,在2000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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