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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典型案例:某大型投资集团“留抵退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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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典型案例:某大型投资集团“留抵退税”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29 21:4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4344&idx=1&sn=1f6b0beb5fe5f30b113adfa3171b1c07&chksm=fb40572acc37de3cd30a60afd8df154065a2da5c92fba8e194e39b453e7bea7570900df7aa81#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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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购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少缴税款案
一、案情简介
怀化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成立,为国有独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负责授权范围水利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承担水利资源利用开发项目、水利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供水(含二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发电、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建筑材料的销售;涉税项目相关土地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相关设计咨询和中介服务,凭本企业有效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施工及安装服务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该单位经营模式主要为承建水利资源利用开发项目,目前承建的两个主要项目为某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某应急水源工程(在建)。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总投资为2.1亿元,资金来源为银行长期贷款,工程建成后取得30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2019年8月该项目一期已完工,并委托其子公司A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某应急水源工程一期总投资为11.65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银行贷款以及政府专项债等方式,截止检查日期止,该单位共收到政府专项债5.83亿元,银行贷款4亿元,该工程由应急供水项目(水厂工程、水库工程)及应急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应急供水项目(水厂及水库工程)建成后将销售给其子公司,而应急管网建设工程项目为政府公益工程。
(一)疑云出现,留抵税额巨大
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检查组坚持数据分析先行,深入分析怀化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等数据。
数据显示该单位2018-2021年主要收入来源为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占用费以及财政局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其中资金占用费约6000万元,污水处理费约3500万元
,以上收入已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020
年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约870万元,截止2022年5月1日该单位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约2485万元
,2020年申请的留抵退税是否符合条件?留抵税额巨大是否存在应税收入未及时确认?检查人员疑虑重重。
(二)深挖细查,排除涉税嫌疑
检查人员通过核查账簿凭证以及申报数据,发现该单位2018年至2021年共认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约3189万元,其中取得运营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进项税额约479万元、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项税额约1880万元、某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约723万元及其他日常运营进项税额约105万元,2020年申请的留抵退税是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项税额。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是BOT项目,工程建成后取得30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检查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政府支付给该单位污水处理服务单价为1.5元/吨,而该单位支付给实际运营子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单价为0.7元/吨,存在0.8元/吨的差价,经过进一步比对公司账户交易流水,核查分析公司账簿及“项目测算报告”,最终明确该项目并未进行销售,未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该单位2020年申请的留抵退税符合政策规定,同时对于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剩余留抵税额,允许其留抵退税。
(三)破绽初显,违规抵扣进项
经检查人员核实,该单位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进项税额存在疑点,应急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属于
免税项目
,外购管道及劳务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51056.27元,
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二、案件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急管网建设工程(在建)为政府公益工程建设,截止2021年12月31日,此项目外购管道及劳务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51056.27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额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文件规定,应做进项税额转出,查补增值税751056.27元,抵减该单位2022年5月增值税留抵税额。鉴于该企业此次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主要是因为集团公司项目部之间工作衔接不畅,财务资料和信息不足,以及理解税收政策出现偏差造成,检查过程中该企业能积极配合检查,建议对该单位上述少缴税款行为不定性为偷税。
三、案例评析
(一)法律法规适用
本案涉及项目为BOT项目,目前我国还未有相关的税收管理措施及政策体系。为进一步管理好此类项目,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积极进行沟通,又与货劳科专业骨干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明确处理意见如下:
1.以该单位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一段时间,再转让给政府,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在建设阶段,该单位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单位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在经营阶段,该单位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在移交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政府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一段时间,再交付政府的,按以下方法计税:在建设阶段,该单位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单位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在经营阶段,该单位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在移交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3.因该项目是以怀化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立项建设的,在建设期间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在移交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二)征管建议
污水处理行业是我国的朝阳产业,其在环保政策的不断加持下,必将得到发展壮大,然后污水处理行业在良性发展规程中也面临这税务风险识别、评价、信息交流、监督等税务风险问题,结合上述对怀化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快BOT项目税收政策的制定
BOT项目作为一种新兴的实体模式,需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和审计标准以及税收政策对其进行管理。目前,我国尚未单独建立针对BOT项目的税收体系,BOT项目的税费征收是按照项目所处的行业实施的,各省对BOT项目的管理方式不一。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制定BOT项目相关的税收政策,以便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税收管理。
2.加大增值税税务风险的监控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该纳税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要求,必须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条件。因此,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的留抵退税时,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加大所得税税务风险的监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如果该单位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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