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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典型案例:虚开大额发票未入账,该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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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典型案例:虚开大额发票未入账,该怎么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27 22:1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4322&idx=1&sn=2514a14264d08978a1868d34d87297a6&chksm=fb405750cc37de4691383dfc63ea7eaab816ccd376eea22ffa2b40cbff00a7f2f3edbe9e04a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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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虚开增值税发票未入账适用减轻处罚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虚开增值税发票
供稿:长沙市税务局
审稿:长沙市税务局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农业公司,被申请人某市稽查局。
2017年,申请人取得其他公司开具的2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没有入账,申请人认为其客观上未实际使用代开的发票,没有造成税款损失,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在与其他公司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价税合计金额2200000元,认定事实清楚;《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规定“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但申请人未进行入账处理和税前扣除,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故依法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万元,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税务检查,出示了检查文书,被申请人依法签收了相关文书,程序合法。
【办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了2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2135922.33元,税额64077.67元,价税合计金额2200000元,收到发票后申请人支付了手续费42400元,因财务人员审核发现这22份票均涉嫌虚开,没有入账(东方税语,这个财务是负责任的)。被申请人某稽查局对申请人进行税务检查并送达相关告知文书。被申请人查明案情后又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期间被申请人合法延长审理时限,最终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同时告知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和途径。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注册地的税务稽查工作,主体适格;申请人没有发生真实交易而通过付费方式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申请人没有入账处理,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依法减轻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按照《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确定的处罚基准执行。对《基准》没有明确的违法情形,应当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案例评析】
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本案的申请人是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由于申请人取得发票后没有入账抵扣,主动消除、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故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切勿以任何形式虚开发票。本案申请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其虚开的发票未进行抵扣就可免于处罚,实际上一旦虚开即违法,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仍将受到法律严惩。如虚开发票数量和情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为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须引起重视。
【典型意义】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税务机关重点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之一。对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罚是对税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的考验。
行政复议能够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复议机关应当秉着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税务处罚决定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据收集是否充分完整、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案件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述及申辩的权利等。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税务检查、税务处罚中,严守程序正当,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被申请人结合案情,依法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避免对申请人处以过重的处罚,违背比例原则。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仔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及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全面审查了本案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的材料,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严守程序正义、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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