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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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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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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 23: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即问即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18827&idx=1&sn=e28c40fb5191db31b0387c3a024a5c0e&chksm=8886e527bff16c31f55ce6341465d557d477b236a152e1cca03e79607a626470ce7801ab8e1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29 18:25
二维码: -

  


我单位是专业物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城南和城北各建有一处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钢材、水泥等工业原材料,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3000平方米,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7000平方米,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才能享受优惠。
你单位的仓储设施分散在两地,应当分开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位于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3000平方米,未达到5号公告规定的面积标准,无法适用该政策;位于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7000平方米,符合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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