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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税善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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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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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 22: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善税善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七)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4150&idx=3&sn=3c0a331e9d2166cf384c04c08ea64996&chksm=85381d85b24f9493eff87f6ec82e5713932d289fc881d667f934109541cd1161929be1a15fe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31 16:43
二维码: -



善税善说
问: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在汇算清缴时还需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10月份申报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资金流,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企业在次年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10月份申报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还需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全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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