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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废止《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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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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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4112600008
发文单位: 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文件名: 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废止《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
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废止《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经研究,对《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3年第2)中以下条款予以废止:
  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5.食用豆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食用豆类包括鹰嘴豆(桃豆)、花生。”
  二、第一条第四款“()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油料植物包括水飞蓟籽、罗马甘菊、核桃、葡萄籽、杏仁、番茄籽、甜瓜籽。”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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